各轄市(區)住建局,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5號),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促進建筑業轉型升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工程總承包是指依據合同約定,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二、規范項目類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選擇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應為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新建項目。工程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前期條件不明確、競爭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單獨立項且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20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幕墻,100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景觀、智能化工程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發包。
三、明確發包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除居住建筑項目外,其余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疫情防控期間,如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我市重要民生的公共衛生等相關項目,項目發包階段按照項目審批部門的意見執行。
四、優化招標活動
1.建設單位在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發布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招標公告時,需提供項目工程地質勘探報告和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文件(如有)的委托合同。
2.為保證充分競爭性,并給予投標人足夠的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在初步設計完成后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自投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余項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3.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需明確聯合體牽頭人,且聯合體中任何一個成員不得是在“信用中國”(ww.creditchina.gov.cn)網站上被公布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以及存在其他被限制投標的情況。
4. 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必須分別設置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和設計負責人的類似工程業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并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3)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4)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負責人和設計負責人需分別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和設計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可以兼任施工負責人(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或設計負責人,兼任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類似工程概念定義執行省住建廳《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的相關規定。
5. 除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發包的項目外,其余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標可不采用“三合一”綜合評估法。
6. 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發包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時也應同步提供項目的初步設計CAD圖。
7.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其項目清單和******投標限價編制以及投標報價編制、合同價款確定與調整、價款結算等計價活動執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的公告》(公告〔2020〕第27號)。
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發包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采用總價合同形式,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發包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時,不得采取模擬清單形式。各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檢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8.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取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包括工程、貨物變更未競價的內容,以及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時尚未完成設計的內容,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都應當依法招標。
五、強化監督管理
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除應履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 50358-2017)第3.6.1條所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并在相關資料及文件上簽字:⑴參加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和消防等重要分部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⑵審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專項施工方案并參加驗收;⑶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⑷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救援。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負責人。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管,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加強承發包行為管理;強化合同履約監督檢查,重點抽查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涉及的暫估價、暫列金、甲供材料、工程貨物變更內容,切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3.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常州市建筑市場主體失信名單管理試行辦法》(常住建規〔2020〕4號),對其實施重點監管、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等措施。
六、本意見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10日